关于发布《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5-19浏览次数:1155

各学院、机关、离退休职工处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推动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加强和完善我校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
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推动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加强和完善我校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切实推进我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第三条 校级规划项目依据公平竞争、支持和鼓励中青年研究者并向一线思想政治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择优立项,确定校级规划项目的研究课题。学校重点扶持研究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的课题和对学校发展具有较大指导意义的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校级规划项目的组织、审批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规划;
(二)制定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指南;
(三)组织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与成果验收;
(四)核拨校级规划项目经费;
(五)制定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作为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申报的校级规划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列项课题及资助经费额度的建议。
第六条 院系(部门)是校级规划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与初评;
(二)负责校级规划项目的中期检查。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学校在申报当年第四季度受理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
第八条 校级规划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一)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编人员;
(二)申请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应能适合本课题的研究;
(三)每个申请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研究课题。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一)承担已申报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二)申报项目的课题名称与已承担的其它各级各类项目的研究课题名称雷同者;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院系(部门)应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及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问题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对院系(部门)初评结果组织专家终审。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课题的标准是: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彻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二)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重点资助研究当代中国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的课题和对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课题;重点资助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
(三)课题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建设、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咨询辅导、就业咨询辅导、共青团工作、“三育人”工作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等。
(四)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
(五)课题完成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所有申报项目均组织相关专家一次评定。评委中申报课题者,当年不得参与课题评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凡列为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经费由学校基金提供资助。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学校基金给予一定额度配套资助。
(一)科研项目经费,在校财务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主持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
(三)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1、学校每年设立专款作为科研项目资助、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管理经费;其中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管理经费控制为学校拨款总额的20%以内。
2、经费资助计划:我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数目为:国家级科研项目按实际数量资助;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根据基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按比例确定资助数量;校级科研项目全部予以资助。
  3、经费资助比例:凡已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给予一定配套资助。学校配套标准为:国家级科研项目按 1:1;省(部)级科研项目按1:0.6;厅级科研项目按1:0.3;校级科研项目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给予资助经费0.8、0.4万元;确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校级项目,其资助经费,经研究后可适当增加。
  4、上级科研主管单位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级3万元;省(部)级科研项目资助1.5万元,厅级科研项目资助1万元。
  (四)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签字,校财务报销。
    (五)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范围: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不得开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项目组以外人员。
3、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网费等。
4、实验材料费: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实验材料、软盘、U盘及计算机耗材。
5、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为项目组成员。小型会议费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报酬:项目组成员之外聘用的人员劳务费,可按该项目经费总额10%的比例在项目完成结项后提取。项目组成员不得提取劳务费。
7、成果打印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材料打印费、印刷费。
8、版面费:指为完成科研项目要求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所支付的版面费,需开具出版单位的正式发票。
9、项目鉴定费:指由上级科研主管单位或学校直接组织的项目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10、每项科研项目的各项支出不得超出该项资助经费总额,超出部分由项目组自行解决。
11、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管理经费包括组织评审会务费、评审专家的劳务费、招待费、杂费等由宣传部掌握使用,经部长签字后予以报销。
(六)项目结项前经费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0%,剩余的50%在项目完成并经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后支付。
(七)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条件下,经鉴定验收合格者,项目经费若有结余,经费余额可转入单独的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用作新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
(八)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需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组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宣传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撤销立项手续,剩余经费归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十五条 宣传部负责每年将立项课题的经费预算拨给项目承担人。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与项目批准书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总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合格后下达。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必要开支,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成。
第十七条 经费拨给项目承担人后,由项目承担人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对列为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采取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方向与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列入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凡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者,应在项目完成期限内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列入校级规划项目的课题不得擅自变更承担人,若因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所在院系(部门)批准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弄虚作假者,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七章 成果的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校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两篇论文、一般项目公开发表一篇论文后可申请结题,非第一作者、论文专辑、增刊除外。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结题申请表》连同最终成果,一式三份交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验收后将结题申请表加盖公章送财务处和课题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党委宣传部。

版权所有: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苏ICP备0507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