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1-15浏览次数: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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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    南京邮电大学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单位,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院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精神,《南京邮电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经2010年1月12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南京邮电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学校公开透明、依法治校、积极向上的公众形象,规范学校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保证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营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良好互动,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院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第二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新闻助理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的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
  (一)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
  (二)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
  (三)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章  新闻发布工作的机制

   第四条  领导体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协调机制。党委宣传部、党办、校办、信息中心等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六条  危机处理参与机制。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应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确定分管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背景吹风会、发布新闻通稿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四)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通过校报、校园网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决策。
    (二)学校发展重大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五)学校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
  (六)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应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新闻发布方案,党委宣传部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邀请记者、准备新闻通稿报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并根据对外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的记者招待会制度,由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媒体通报学校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或接受采访等。
  第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经学校同意,党委宣传部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六章 新闻发布纪律及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六条 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有关单位应在新闻发布会前2天将发布稿送新闻发言人。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其他单位的新闻发布,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学校层面的新闻信息。对由此导致学校工作被动、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京邮电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0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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