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我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加强和完善我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邮电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切实推进我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划项目依据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支持和鼓励中青年研究者并向一线党建、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倾斜的原则,择优立项。学校重点扶持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对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强针对性和较大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本规划项目的组织、评审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校级规划项目的年度课题指南;
(二)组织本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与成果验收;
(三)核拨本规划项目经费;
(四)制定修订本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单位、党政群各部门和校直属单位是本规划项目的基层支持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规划项目的申报与初评;
(二)配合本规划项目的中期检查。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 学校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具体申报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
第七条 本规划项目类别分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根据研究需要,可增设项目类别。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持续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原创性学理化学科化研究阐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阐释社会现象、解决现实问题、拓展案例教学、引领学生思想。申报人可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课题指南中选择研究课题,也可以自拟课题。
(二)重点项目:根据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面临的亟待解决或需要重点研究的新问题、新情况拟定的课题。申报人只能在重点项目课题指南中选择研究课题,不得自拟其他课题。
(三)一般项目:根据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面临的较为突出、值得深入研究或具有典型性、时代性特征的新问题、新情况拟定的课题。申报人可以在一般项目课题指南中选题,也可以自拟课题。
(四)青年项目:根据学校青年教师的研究水平和工作特点,聚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展开思考、研究的课题。鼓励申报人自拟课题内容。
第八条 本规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应是我校在职在岗人员。
2.申报人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报项目的研究。
3.重点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正高职称不得申报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主要面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青年项目主要面向一线辅导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青年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每个项目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申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类别的可以同时申请兼报一般项目。
(二)项目参与人要求
1.项目参与人由项目申报人确定,参与人应当知晓参与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同意参与。项目申报人有义务明确参与人的任务分工、成果奖励分配形式、著作权、论文作者排序等问题。
2.项目参与人应当有协助完成项目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身体条件。
3.每项申报项目的参与人一般不超过3人(不含项目负责人),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专业开展交叉研究。
4.每一位项目参与人只能同时参与1项项目申报与研究(含已经参与或自己主持的在研项目)。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得申报本规划项目
(一)承担本规划项目或同类校级项目仍在研究期限未结项;
(二)承担本规划项目或同类校级项目逾期未结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被撤项后两年内不得申报本规划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被撤项后一年内不得申报本规划项目;
(三)承担过校级各类相同或者相近内容项目;
(四)承担过各级各类纵向相同或者相近内容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及科研能力进行考察,并就其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问题签署意见。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项目的标准是: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项目研究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重点资助研究当代中国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理论问题和对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课题;对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领域、新问题做出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具有一定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
(三)课题内容范围:原则上围绕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各种问题展开。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共青团工作等方面的理论或应用研究,鼓励开展将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国内外新科学技术手段、新社会科学理论、新教育工作方法结合起来研究的交叉创新课题。课题内容应当着重针对师生的思想实际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
(四)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组织校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 凡列入本规划项目的,经费由学校专项基金提供资助。
(一)本规划项目研究专项基金在校财务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二)项目经费按照立项批准拨付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
(三)本项目经费使用
1.项目专款主要用于项目资助、项目评审、项目成果奖励及项目管理。
2.本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0.8万元,青年项目资助经费0.4万元。
(四)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报销凭证上签字,校财务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每项项目的经费支出不得超出该项目资助经费总额,超出部分由项目组自行解决。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得用于项目组校外人员。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项目开题、专题研讨、咨询、成果鉴定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用于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产生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和软件费等。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开展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7.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印刷、誊写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的费用。
(六)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支出的相关管理费用。每年由党委宣传部从学校当年下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外专家评审费。
(七)已立项项目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需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组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撤销立项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将立项项目的经费拨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分2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经费额度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拨给项目负责人后,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签订《立项合同书》,按照《立项合同书》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党委宣传部以《立项合同书》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中期检查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南京邮电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规划项目”字样,专著撰写完成度不低于50%,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对于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项目,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校内单位调动,其承担课题可继续由原工作单位实施管理,也可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将课题转入新工作单位管理。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岗位,研究项目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条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3年,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2年,青年项目完成周期为1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原计划时间的二分之一,项目负责人应向党委宣传部递交《延期结项申请表》,经批准方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项目,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组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工作岗位;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立项合同书完成研究任务;
(五)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六)经查实,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七)具有其他严重影响课题后续研究的情况。
凡被撤销的项目,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取得成果等情况综合研判,停拨剩余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涉密的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与研究项目相关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转移和使用相关涉密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开展与项目研究相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应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三)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所有成果形式必须以南京邮电大学作为作者单位,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并要标注课题名称和项目号。
第二十四条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申请结项,成果形式可选择论文或专著。以论文形式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1篇《南京邮电大学高质量学术期刊/会议目录》中A3级及以上学术成果。以专著形式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须至少主编出版学术专著(8万字及以上)1部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及以上)1部,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视同满足结项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申请以论文形式结项。一般项目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2篇SCD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等刊物论文,1篇《南京邮电大学高质量学术期刊/会议目录》中A3级及以上学术成果视同满足结项条件。青年项目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2篇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1篇SCD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等刊物论文视同满足结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结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申请表》,并连同最终成果复印件以及成果原件交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七条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项目、重点项目需要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由党委宣传部审核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邮电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党委宣发〔2020〕18号)同时废止。